客服服务热线:189-3166-1912

最新南京再出新规!有房的、租房的都有重大影响

发布日期:2018-03-01T17:22:51浏览次数:0

摘要:日前,南京市房管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源发布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的通知》,正式向困扰买房人的虚假房源宣战,同时严格规范地产中介的8种不当行为。买房的和租房的都有

日前,南京市房管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源发布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的通知》,正式向困扰买房人的虚假房源宣战,同时严格规范地产中介的8种不当行为。买房的和租房的都有福了。

★★划重点:本次新政要点如下

1、以后租房合同也要网签。此次通知提出,南京要实施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和登记备案制度。经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登录监管平台,采用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进行合同网签。

2、南京将实行严格的房源核验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发布委托出售或出租房源信息前,应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房源核验,核验通道为南京市网上房地产监管平台,房源核验通过,取得房源唯一二维码后可通过监管平台或其他渠道对外发布。

3、中介应在监管平台如实录入相关信息,上传房屋委托合同、房屋权属证明以及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房屋图片等资料,填报的信息和上传的资料内容应当真实、全面、准确,在监管平台、门店、网站等不同渠道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应当一致。

4、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实名,在监管平台或其他渠道上发布房源信息,不得发布未经产权人书面委托的房源信息,不得隐瞒抵押等可能影响房屋交易的信息。

5、南京将严查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下列行为: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侵占或挪用交易资金;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信息。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源发布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的通知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住建部《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以及住建部等九部委《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租赁市场的通知》《南京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方案》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行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净化市场环境,健全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促进南京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房源核验制度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接受业务委托前,应当首先核对委托方的身份信息和权属证明等资料;对委托人不是房屋产权人的,应当要求其提供有效的出售、出租房屋授权委托书;对无法提供出售、出租房屋授权委托书的,不得接受居间委托业务。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接受业务委托时,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并归档备查,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中应当约定进行房源信息核验的内容,并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

房屋状况说明书要标明房源信息核验情况、房屋坐落、建筑面积、产权状况、挂牌价格等,以及其它应当说明的重要事项。经纪机构不得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存在查封等限制交易的房屋以及不符合最小出租建筑面积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发布委托出售或出租房源信息前,应当依委托事项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房源核验,核验通道为南京市网上房地产监管平台,应如实录入相关信息,上传房屋委托合同、房屋权属证明以及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房屋图片等资料,填报的信息和上传的资料内容应当真实、全面、准确,在监管平台、门店、网站等不同渠道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应当一致。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按规定申请房源核验通过,取得房源唯一二维码后可通过监管平台或其他渠道对外发布,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编号应当与房源核验二维码关联,确保真实房源、真实委托。中介机构应当在发布的房源信息中明确标识房源核验二维码,并应在房源信息显著位置标注房源核验编码及二维码。

(五)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实名在监管平台或其他渠道上发布房源信息,不得发布未经产权人书面委托的房源信息,不得隐瞒抵押等可能影响房屋交易的信息。

(六)对已出售或出租的房屋,促成交易的经纪机构要在房屋买卖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各发布渠道上撤除;对委托人已取消委托的房屋,经纪机构要在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各类渠道上撤除。

房源信息发布后,当房屋发生毁损、灭失、共有权性质或份额发生变化、以及抵押、查封等可能对房屋出售、出租产生影响的事项,经纪机构要在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各渠道上撤除。

二、实施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和登记备案制度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监管平台实名注册,并通过监管平台办理相关租赁业务,受出租人、承租人委托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一)经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登录监管平台,采用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进行合同网签。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在签订租赁网签合同三十日内,应通过网上登记备案系统受出租人、承租人委托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知晓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或者租赁关系终止的,应协助出租人、承租人通过网上登记备案系统办理备案变更或注销手续。

三、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监管

1、市、区房产主管部门将切实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服务行为的监管。重点检查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下列行为:(1)未在经营场所在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文件、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2)发布虚假房源、不实价格信息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3)未将房屋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信息及时告知购房人;(4)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通过网签系统签订中介服务合同、交易合同;(5)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6)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7)侵占或挪用交易资金;(8)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信息。

2、市、区房产主管部门将根据《南京市房地产经纪与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及《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评分标准》,通过监管平台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信用管理,建立健全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3、对于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房产主管部门将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

4、完善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对诚实守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对失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采取加大检查频次、约谈机构负责人、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对外公示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惩戒。

5、市、区房产主管部门将与工商、通信、物价、税务等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和协调,建立联动监管机制,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开展联合执法监督。

★★要严查!今年这些中介频频上头条:

1、2017年12月南京市民徐先生看中了江北新区扬子江隧道旁边的一家超级热门楼盘,但小区地理位置优越,徐先生就没抱指望。没想到一家叫家喻户晓的房产中介公司说只要缴纳28万,就可以确保徐先生买到想要的楼层和户型,后议价至22万元。

可是徐先生发现,对方并没有兑现承诺,心仪的房子没有买到,钱也没了。

2、“65万不是小数目啊,就这么没了!”“卖了两套房才凑了130万,全被他拿走了,我真的不知道该怎么办了。”

最近,市民黄先生和张先生陷入痛苦中--他们通过同一个中介经纪人孟某购买二手房,孟某以办理解押款差额贷款为由,分别收取了两人65万和130万的购房款,但从1月21日起,孟某就失联了。

部分来源:紫金山新闻、安家江北


海宁房产网声明:凡注明“来源:海宁房产网”或“责任编辑:海宁房产网”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海宁房产网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也不代表海宁房产网赞同其观点。

海宁楼盘更多..

在线咨询

预约看房

免费电话

返回顶部